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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走自己的车,这也算“偷”?
近期,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偷盗“自己”车辆的盗窃案。2022年7月,被告人张某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便将其所有的一辆汽车质押给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者小李,双方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车辆变卖委托书》等,约定张某若逾期还款,小李则有权将质押车辆进行转让。借款到期后,张某怠于还款,小李遂表
2025-04-08 1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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