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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此,我省已实现从原水到终端、从城镇到农村各环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覆盖,为全省供水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明确,结合我省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保障工程运行管理方式,对不同供水规模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对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由州(市)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对“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区域统一或分区域分类别供水指导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执行水价;其他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供用水双方以供水成本为基础,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清晰界定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边界,在规范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基础上,统筹考虑供水成本、农村居民承受能力、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供水价格,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切实保障供用水双方合理权益。农村供水范围内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村两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通知》还明确,经营者要规范经营管理,强化成本约束,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在经营网点、村委会的显著位置公示供水水质、价格管理形式、水价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经营单位、供水价格等发生变化时应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示,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水价、自立项目乱收费等。此外,《通知》还从强化责任落实、实行计量收费、落实保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农村供水价格政策落地落实。
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和农村供水保障三年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城乡供水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目前,农村供水保障项目主体工程已全面完工,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正积极推进。《通知》的印发,是我省价格管理政策在农村供水领域的创新和延伸,将有利于指导各地科学、规范管理农村供水价格,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持续良性运行,促进农村供水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升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云南日报-云新闻记者: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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