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4月8日,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立法工作情况,市政府、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负责人作表态发言,并答记者问。

据通报,清远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至今出台了十一部实体法规,《条例》是清远市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向法治的轨道。
保护更精准
分级别、分类别实施差异化的保护措施
清远位于南岭山脉南侧与珠三角的接合带,历史文化悠久,自秦汉以来便是南北通衢,依山傍水,物产丰饶,瑶、壮、广府、客家共处其间,历代骚人墨客在此留下不少珍贵足迹,造就了清远独特的风土人情和多元的文化,沉淀出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清远拥有6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3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50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405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产业模式的不断变革,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口授、受众范围等限制,面临失传的风险、濒临消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亟待保护、规范。”清远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副秘书长黄永强通报,《条例》不设章节,共三十二条。主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完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核心,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为支撑的系列管理制度。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保护措施,拓宽传承方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发展。
其中,《条例》针对不同级别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差异化的保护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加精准有效。
针对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规定,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需要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目前,清远市已初步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包括5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1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馆,以及2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家工作室(沙河鸟笼工艺工作室、唐氏根书工作室)和11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了坚实基础。
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分别制定了保护措施,包括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特色保护、推动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及其保护扶持机制等多项举措。
例如,对已丧失代表性传承人或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求应当通过收集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按照规范建立档案库,实施影像记录和记忆性保护。对英石假山盆景技艺、瑶族耍歌堂、瑶族婚俗、瑶族长鼓舞、瑶族小长鼓舞和瑶族布袋木狮舞等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特色保护。
当前,清远市建立了16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积极推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产品200余项,带动2500余名村民增收致富。通过开展瑶族耍歌堂、玩坡节、“三月三”歌墟节、牛王诞、“七月香”戏水节等特色民俗活动,以及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等措施,重点保护本地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了省级瑶族文化(连南)生态保护实验区1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融合提供了示范样板。
保障更有力
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明确传承人权利义务
数据显示,2024年,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总计132.5万元。《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费保障的相关事宜。《条例》明确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补助经费。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和研究基地、工作站建设、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坊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等的补助。
——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宣传、传播、培训、咨询、征集、展演展览展示、开发设计、信息化建设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近年来,清远市人社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主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与技艺传承、文化人才培养培育两方面发力。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与技艺传承方面,清远市认定了1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民族工艺领域)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涵盖瑶绣制作、英石艺术、沙河鸟笼制作等领域;创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进校园、进课堂”活动,高质量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化技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项目鉴定标准,全市已有66人获得瑶绣制作专项能力补贴。
在文化人才培养培育方面,清远市共51人获得乡村工匠传统工艺、民间美术、民间建筑、民间音乐等职称;推动文化人才培育,支持成立文化艺术、群众文化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条例》进一步健全了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依法保障传承人的权利;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多项权利,包括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文学创作、学术研究、整理出版等活动;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活动时,申请免费使用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等。
《条例》明确规定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尊重文化属性、内涵与表现形式;禁止歪曲、贬损或虚假宣传;防止过度商业化等。
记者留意到,《条例》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方面的条文。
清远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条例》侧重通过明确相关主体的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正面引导、鼓励、支持等措施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鉴于目前上位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已较完善,且没有新增法律责任,因此《条例》没有设定法律责任,避免作不必要的重复。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越表示,一个城市的魅力在于历史和文化的沉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夯实各级职责,健全保护措施,有助于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同时也标志着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施行工作,杨越强调,一要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二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众属性,增强中华文化认同。三要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和合理利用。
南方+记者 陈国飞
通讯员 潘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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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飞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